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东省滨州海外联谊会"(英文全称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Binzhou Shandong Province)。 第二条 本会是滨州各界人士及有关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国际友人中的知名人士自愿结成,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联络感情,广交朋友,沟通信息,加强交流与合作,为推动滨州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为祖国的振兴与繁荣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共滨州市委统战部,登记管理机关是滨州市民政局。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开展活动,会址设在滨州市政大厦。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是团结港澳台同胞、国外侨胞及海内外朋友,加强联系,增进友谊,扩大交流,促进合作,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发展滨州服务。 (一)沟通和加强滨州与海内外各界人士和社团的联系,促进了解,发展友谊,加强团结。 (二)加强对外交往,开展对外经济、科技、文化等交流活动。 (三)为会员在滨州投资兴业牵线搭桥,提供咨询服务。做好项目推介和招商引资工作。 (四)维护海内外朋友在滨州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海内外朋友的意见和要求,办理委托的有关事宜,为海内外朋友排忧解难。 (五)组织会员开展境内外考察、访问和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三种。 凡承认本会章程、承担本会义务的海内外各界人士和企业、社团,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有的单位和个人也可被聘为特邀会员。 第七条 理事的入会程序是: (一) 办理申请入会手续,填写推荐登记表; (二)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 由理事会的办事机构颁发理事证; (四) 以有关部门、单位或社会团体领导人身份在理事会中兼职的实行替代制,即已不担任所在部门、单位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其在海外联谊会的兼职由新任领导人接替。 (五)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理事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优先获取本会掌握的信息、资料,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宣传本会宗旨、任务,扩大本会影响。 (三)积极参加联谊活动,提供商机信息,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自愿)。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理事大会。理事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本会设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十二条 本会聘请海内外知名人士若干人担任名誉会长。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形式召开,重大问题和人事任免决定须由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并经与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一致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理事会会费。理事每届交纳一次会费。 (二)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助、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自办实体的创收。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事业的发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理事会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本会资产由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经2004年6月28日山东省滨州海外联谊会第二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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