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滨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强化科技人才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支持人才载体建设主要包括资金扶持、政策引导、提供各类服务等。 第二条 人才载体主要包括: (一)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 (二)企业技术中心; (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五)院士工作站; (六)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 (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八)高新技术企业; (九)科技企业孵化器; (十)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十一)留学人员创业园; (十二)首席技师工作室; (十三)其他经市级以上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人才载体。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各类人才载体建设,平台载体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人才载体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对经国家科技部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给予补助经费50万元,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经科技部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经省科技厅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给予补助经费30万元,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经省科技厅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企业技术中心。对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补助;对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 (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经国家科技部新批准立项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的经费补助,组建期结束后,通过验收并被获得“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经省科技厅新批准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的经费补助,组建期结束后,通过验收并获得“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对经国家发改委新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给予补助经费30万元,建设完成并经国家发改委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经省发改委新批准建设的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给予补助经费20万元,建设完成并经省发改委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五)院士工作站。对经省科技管理部门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补助经费。 (六)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经考察认定运行良好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经费。 (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进入国家科技部试点范围的联盟,给予20万元补助;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6部门新认定的示范联盟,给予10万元补助。 (八)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九)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国家科技部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省科技厅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对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新认定的国家级海外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新认定的省级海外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新认定的市级海外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新认定的省级大学生示范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认定的市级大学生示范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其他新认定的省级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市级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企事业单位新建一处市级大学生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给予2万元启动经费,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考核优秀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十一)留学人员创业园。与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新共建一处留学人员创业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十二)首席技师工作室。由市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认定的市级首席技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 第五条 享受资金支持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建设计划,没有通过国家、省验收的,市财政局有权收回其专项资金。 第六条 人才载体建设专项经费由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经费预算,受理平台载体建设资金的申请和审查审批;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经费预算和发放相关经费。 第七条 对各类人才载体,除享受资金支持外,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 (一)拥有各级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单位,申报各级科技(高技术)项目时,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优先推荐申报;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各级科技项目评审时,给予相应加分。 (二)对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对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在人才引进、风险投资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各孵化器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人才、市场等服务,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 (三)加大对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的扶持力度,帮助准备申报基地的机构完善软硬件设施,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吸引留学归国人才、高层次专家等来滨州创新创业。 第八条 以上各项经费补助和奖励资金,须用于人才载体建设包括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及技术软件开发购置等,原则上不得用于基本建设。 第九条 以上评定的各类人才载体的称号,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补助或奖励,对于获得不同层次称号的载体,按最高称号补助或奖励。凡复评的称号一律不重复补助或奖励。 第十条 对各类人才载体中的各类科技创新人才,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一条 人才载体主管部门要结合载体建设的实际,明确认定标准,制定认定、管理、服务、验收、考核等配套办法,完善激励保障措施,督促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 第十二条 本市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中共滨州市委统战部 CopyRight©2006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站 网站备案号:鲁ICP备06021232 技术支持:滨州华拓网络
地址:滨州市黄河五路385号 市政大厦 邮编:256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