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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养、使用、引进人才的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4-05-04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实施“人才强市”,建设“人才滨州”的战略部署,适应新形势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
    第三条 人才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负责战略规划、宏观指导、政策研究、综合协调、服务管理、督促检查和党政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国资管理(经贸)、科技、劳动、民政和农业等部门具体负责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科技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承担本行业、本系统的人才队伍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社会组织广泛联系人才,为人才服务。
    第四条 立足我市实际,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是培育提升本地人才,按需引进优秀人才,稳定用好现有人才,做到人岗相宜、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当其时。
    第五条 用人单位是培养、引进、使用人才的主体,应积极解决人才的困难和问题,为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章 人才培养
    第六条 人才培养坚持“谁用人、谁培养”、“培养和使用并举”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分类制定人才发展五年规划,建立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人才信息库。每年制定各类人才具体培养计划,实行人才培养目标责任制,保证各类人才总量逐年递增。
    第八条 建立急需人才目录管理制度。每年年初,人事、劳动、国资管理(经贸)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汇总、整理、分析用人单位对紧缺人才的需求,编制目录,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对列入目录的人才重点培养、优先引进,建立专项培训制度。
    第九条 借助黄河三角洲开发机遇,用好省专项资助政策,制定配套措施,加快培养引进发展急需人才,吸引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到欠发达县工作,争取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和外国专家短期服务团多来滨州开展专业讲学、技术指导、科研协作、管理咨询活动。
    第十条 树立人人都能成才的观念,拓宽人才培养途径。
    (一)载体培养。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联合组建人才培养基地,推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培养模式,支持重点企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技术研发中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被评为“泰山学者”建设工作岗位的,按省拨资金额度匹配科研经费。建成一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每年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建成一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每年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新建一个博士后科研项目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万元启动补助。
    (二)实践培养。树立在实战中培养人才的理念。重视选派中青年后备干部到一线锻炼。引导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中从事科技攻关。支持对口专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参加项目投标、担任主持人或参与项目开发研究。支持各类人才参加国内外技术交流合作。
    (三)传、帮、带培养。在各类优秀人才中开展“一带一”活动。凡在岗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青年专家、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学科带头人、高级技师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内公认的优秀人才及从外地引进的特殊人才,都要选定1-2名助手,在本专业领域内进行培养锻炼,帮助出成果,带动出人才。
    (四)继续教育培养。构建人人皆学、时时能学、处处可学的终身教育体系,充分发挥远程教育作用,推行在线学习,鼓励在职学习,支持现有人才通过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提高学历和学术水平。在职学习的学费补贴按《市直机关带来单位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报销暂行办法》(滨财行[2006]5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外派培养。继续选派有潜质的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中高级人才到国内外参加短期培训和挂职锻炼。支持和鼓励各系统、行业、企业建立培训(实训)基地,开展中短期培训。
    第十一条 建立多渠道人才培养投入机制。政府对人才培养的投入,与地方财政收入相一致并适当超出。企业引进、培养人才的费用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1%,用于职工教育培训的费用不低于工资总额的1.5%。鼓励和吸引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人才智力开发事业。
                                            第三章 人才使用
    第十二条 人才使用突出人岗相宜,各展所长。
    第十三条 各级各单位要尊重用好现有人才。
    (一)本市各类人才享受与引进人才同样的生活补助。
    (二)符合黄河三角洲开发资助条件的,同时享受省里的优惠政策。
    (三)用人单位有责任安排专业人才在对口单位工作,所在单位没有合适岗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用人单位要为其发挥业务专长积极创造条件。
    (四)用人单位可按法定退休年龄与优秀人才签订工作终身合同。
    (五)企业高技能人才不受身份限制,可参与本单位管理、技术岗位的竞争。
    (六)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困难企业优秀人才库。对破产、兼并、收购等改制企业中技师以上优秀人才制定优惠政策,妥善安排工作,帮助他们继续发挥作用。
    (七)对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进行重点培养,帮助支持他们成为基层干部、企业家和各领域专家。农村实用人才创办科技示范基地和经济开发实体,有关部门给予优先照顾。
    (八)鼓励支持离岗改非和退休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从事科研技术开发、服务基层党建、领办创办企业等。
    (九)积极推荐各类优秀人才参加国内、国际重要评选活动,为其发展创造机会。
    第十四条 破除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竞争聘任制度,按照“双向选择,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聘任制和聘约管理。科研成果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条件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延缓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延缓退休期间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占本单位的高级职务设岗指标。
    第十五条 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企事业单位对关键岗位的技术骨干、承担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的带头人,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奖股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岗位绩效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责任和科研成果挂钩。鼓励建立多元化的分配机制,允许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第十六条 大力开展优秀人才评选活动,实行奖励制度。市里每年评选一次“滨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30名)、“滨州市首席技师”(10名)、“滨州市乡村之星”(30名),获奖者在条理期内每月享受500元补贴。每两年评选一次“滨州市优秀创新团队”(5个),获奖者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10万元。每三年评选一次“滨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奖”(10个),奖金2-20万元,属于集体成果的,首位人员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奖励资金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支付50%,用人单位匹配50%。市直部门需新设人才奖励项目,须拟定可行性报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各级各部门每年要对本辖区、本系统的优秀人才进行评选表彰,并建立定期开展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创新成果评选等制度。
    第十七条 鼓励人才创新创优。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按国家奖金数额1:2比例给予奖励;对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的,按省发奖金数额1:1比例给予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法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八条 进一步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信息网,定期发布人才供求、人才政策法规、人才资源报告、重大人才活动等公共信息,宏观引导人才流动、企业纳贤和教育投资。
    第十九条 突出抓好对重点企业的人才服务,每年在全市范围内确定部分重点企业,针对人才培养、引进、使用问题,各部门开展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人才诚信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建立人才诚信档案,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凡引进人才和受高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高层次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服务期限一般不低于五年。如有违约,由用人单位收回已享受的各项补助。
                                           第四章 人才引进
    第二十一条 人才引进贯彻以我为主、按需引进、专业对口、讲究实效的方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急需人才目录,重点引进下列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三)入围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首席技师。
    (四)其他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人才。“带资金”是指能为引进单位带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研启动资金;“带项目”是指带来科研、生产项目,并经有关部门评估预测可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带技术”是指拥有专利或专有技术并能进行产业化运作,或在文艺、体育等方面的拔尖人才。
人才引进后,用人单位要将其有关情况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二十三条 引进的人才来滨定居并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合同,且从事专业对口的工作,给予生活补助和购房补助。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生活补助15万元,购房补助20万元;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生活补助5万元,购房补助10万元;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第二层次人选每年按省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等额补贴,分别给予购房补助15万元、12万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按国务院补贴标准给予等额补贴,并给予购房补助8万元;省(部)级在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首席技师按省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等额补贴,并给予购房补助8万元;其他市的市级以上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年生活补助6000元。生活补助在服务期内按年度发放,购房补助在购买住房(仅限滨州境内)的年度内一次性发放。同时具备两项以上引进条件的,补助标准就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引进人才的补助标准,由同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列支;其他事业单位由引进单位和同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各承担50%;企业引进人才的费用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 人才携带项目、专利成果来滨创业,投产后年新增本级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项目主持人10万元;以后每新增100万元,奖金增加5万元。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同时享受以下政策:
    (一)人才因引进离职不能正常接转人事关系,可重新建立人事档案。党委部门所属单位引进的,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政府部门所属单位引进的,由同级人事部门负责。
    (二)考录进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才,任职定级按《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执行。
    (三)引进人才在原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人事部门确认,进入事业单位后,在岗位数额内优先聘任,在突出贡献的可高聘专业技术职务。
    (四)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安排,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为主帮助解决,子女就学由教育部门按规定安排。
    (五)引进人才在购房前由用人单位帮助解决临时住宿问题。
    第二十六条 鼓励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国外智力项目,列入国家和省引智项目的,给予与国家和省相同的资助;列入市引智项目,属于解决一般性工艺、技术及管理问题的,每个项目资助1-2万元;属于省科技厅认可的高新技术项目和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及其他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每个项目资助2-5万元。从国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可根据业绩低职高聘或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设立引进人才奖。引进的人才服务期满后,对引进人给予奖励;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入围国家新世纪百千万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奖励5万元;引进入围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奖励3万元;引进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省首席技师,奖励1万元。
    第二十八条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柔性流动方式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服务。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任等方式引进优秀人才和智力。薪酬由用人单位与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五章 人才开发资金投入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并随财力增加逐年提高。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条 实行人才经费计划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在每年十一月底将下年度引进人才的补助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人才工作专项经费预算的依据。未申报计划的,原则上不纳入发放范围。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按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开发、奖励等。
    第三十二条 企业用于人才引进人才开发的费用可列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市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滨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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