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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
(2010年3月18日 滨办字〔2010〕7号)
作者:    时间:2014-05-04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滨创新创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9]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三条  人才引进贯彻以我为主、按需引进、专业对口、讲究实效的方针,重点围绕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开发和建设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引进工业设计、纺织服装、海洋化工、机械制造、粮油果蔬深加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飞机制造、船舶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投融资、现代物流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包括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列入中央“千人计划”和省“万人计划”第一层次人选的人才。
    (二)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年龄55周岁以下,引进后每年在滨州创业或工作6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1、掌握我市重点发展产业核心技术,或拥有独立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其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2、具有3年以上担任世界500强企业经营管理领导经历,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
    3、能带来100万美元以上科研启动资金,或带来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经有关部门评估预测可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科研、生产项目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引进人才可采取创办企业、受聘工作等形式来滨州发展,也可采取兼职、开展合作研究等柔性方式为滨州服务。
    (一)担任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开发和建设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
    (二)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领先、成果产业化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济实体;
    (三)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进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四)在各类企业和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单位,受聘担任科研带头人或高级管理职务;
    (五)以其它方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人才引进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在确保有充分发挥人才专长岗位的基础上,拟定引进人选,经过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市工作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人选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工作小组审定。
    (三)经市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对象,由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出具引进证明,用人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引进手续。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300万元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引进人才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列入中央“千人计划”和省“万人计划”第一层次人选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中央、省优惠政策外,对科技型创业人才,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人民币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引进的科研、经营管理、金融等方面的创新人才,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人民币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二)在滨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的高层次人才,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科研经费,按一定比例给予支持,资助金额最高20万元。
    (三)对带资金、带项目来滨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3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四)建设的海外人才创新创业基地达到省级规定标准,一次性给予20万元启动资金;建设的创新创业基地达到市级规定标准,一次性给予5万元启动资金。
    (五)优先支持引进人才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开展科研或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荐引进人才参加国内外各种学术组织,参加各类政府奖励评选。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专家医疗保健待遇。接收高层次人才的企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也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愿意购买住房的,可不受居住年限等条件限制,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一套。高层次人才单独来滨工作的,用人单位为其租用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一同来滨工作的,用人单位为其租用1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来滨前的收入水平,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和生活补贴。
    第十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已成年子女一同来滨并愿意在我市就业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工作单位,不受单位编制、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限制;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未成年子女,由异地转入滨州市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择校择园,并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具有外国国籍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子女需在滨长期居住,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向公安机关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于其他需多次出入境的,可为其办理2—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第十六条 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情况,定期向市人才工作办公室报告;对离滨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时做出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设立人才引进奖。引进人才签订服务合同后,对引进人给予奖励。引进1名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奖励5万元;引进1名省“万人计划”第一层次人选,奖励3万元。引进其他急需的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奖励数额由工作小组审核确定。
    第十八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完全履行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审核,报市工作小组批准后,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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