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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全市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
作者:    时间:2014-05-04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为贯彻落实《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施意见》(滨发〔2010〕14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全市服务业跨越发展,加快建设黄河三角洲服务业中心城市,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0〕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已经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重点支持服务业重点城区、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四大载体”建设,以及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贸流通、金融保险、房地产、科技信息、中介服务、服务外包、农村服务和公共服务等十大支柱产业。

    二、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服务业经营。
    三、放宽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2年内缴足。
    四、加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市级财政按上年度GDP的万分之一设立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为国家和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配套、落实省市扶持政策、集中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编制服务业发展规划、加强服务业人才培训、开展服务业产业招商引资,以及服务业发展工作奖励等。各县(区)政府要设立并适当增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
    五、积极鼓励地方发展服务业。2010-2012年,对县(区)上缴市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幅超过15%以上的部分,市级给予全额返还,返还资金由县(区)建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六、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支持重点服务业城区、园区、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建设和发展。对重点服务业城区、重点服务业园区内建设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协助争取纳入省重点项目计划,并给予用地和资金扶持;对重点服务业园区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重点服务业企业实施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项目、大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尽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龙头企业。具体扶持和补助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支持服务业企业深化改革。服务业国有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以及企业整体改制的,土地、房产按政策处置后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视同交易行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有关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八、鼓励服务业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支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自2010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服务业企业的,3年内,由当地政府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的20%给予奖励。
    十、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强做大。对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或实现税金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服务业发展局制定;市统计局研究提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标准和统计办法。
    十一、加大小企业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微利型服务业企业,由公司注册地政府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的20%给予奖励。
    十二、大力发展国内展览业。积极支持组织举办或承办与我市重点产业、优势资源等相关的展会活动,支持我市企业参加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会展活动等。对由市政府主办、超过500个标准展位的会展活动,给予承办单位、个人一定补贴;对积极申办、招揽并引进承办省级以上展会及培育成省级以上品牌展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对积极参加国家和省举办的大型展览展销活动,根据展会性质、展位规模,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新设立的会展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具体补助和扶持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服务业发展局制定。
    十三、加快发展新兴服务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新兴服务企业(包括咨询服务、会计审计、认证认可、文化创意、研发设计、信用评估、物业管理等),3年内,由公司注册地政府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的20%给予奖励。
    十四、鼓励发展农村服务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县及县以下依法登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3年内,由公司注册地政府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的20%给予奖励。
    十五、对从事社区服务业(主要指从事清洁、搬家、护理、保姆、家教、家庭保健、旧货收购、美容美发、家电维修、便民购物等)的企业,凡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所在地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对为登记失业人员开展社区(家政)服务等便民利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机构,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

    十六、对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或全国性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其配套投入在100万元以上,年缴纳营业税超过5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主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新办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年缴纳营业税超过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年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能显著提高本市信息服务水平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市服务业发展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十七、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对市外服务业或工业大企业总部迁入我市的,自上缴税之日起,实行为期5年的财政扶持,前2年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补助,后3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给予补助;对世界500强企业或市外国内百强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同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对引入的总部企业及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用地,可优先办理规划和建设用地手续。
    十八、严格落实《滨州市市区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加快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改造升级,逐步打造商业布局合理、服务功能完备、管理水平较高的市区商业综合服务体系。对于市区商业网点规划区域内建设、改造的商业网点项目,实行部门并联审批制度。
    十九、支持企业实施主辅业务分离。分离后成立的服务业企业,要积极开展社会化服务,大力拓展服务领域,企业因主辅业务分离造成税、费负担增加的,由当地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助。
    二十、新型地方金融组织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二十一、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
    二十二、对国内外金融机构来滨新设立的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以及新成立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由市、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到县、乡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制定完善对金融机构的考评办法,对创新金融产品、为地方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作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由市、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部分,按照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给予适当风险补偿;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二十三、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服务业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在信贷、证券、保险、外汇、担保、信用增级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满足不同类型服务业企业的多元化金融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新型金融组织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探索符合服务业企业实际的担保抵押方式。“十二五”期间,通过银行和政府基金联合贷款,每年筹措2亿元,加大对服务业十大支柱产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全市银行业支持服务业的信贷增速要高于信贷平均增速2个百分点,重点加强对服务业四大载体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二十四、建立中小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各级政府通过贴息、补助或奖励等方式,对贷款银行给予风险补偿。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投入,增加担保基金规模,建立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奖励和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十五、服务业发展用地要纳入各地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区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列入国家、省“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服务业园区、重点服务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各级政府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根据本地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编制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对列入计划的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相关县(区)优先安排。
    二十六、城市、旅游度假区及各类开发区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旅游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它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利用荒地、荒山、荒滩、垃圾场等土地开发的旅游等服务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七、治理和规范涉服务业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实行扶持性价格政策,清理取消抑制性价格规定,进一步完善峰谷用电管理办法,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
    二十八、加快引进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现代物流、金融、营销管理和软件与信息服务等专业人才,吸引在国内外著名服务业机构从业的留学人才和外籍人才来滨领办、创办服务业企业;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在境内取得的住房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九、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服务业事业单位特点,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探索有利于服务业事业单位创新发展的公开招聘方式方法。鼓励服务业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如无岗位空缺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特设岗位;高层次人才聘用期限可适当延长或无固定期限。
    三十、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截止2010年12月31日前经审批后,按实际招用人数,3年内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同时给予“4050”等就业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十一、鼓励服务业人才创业,每年市财政人才创业专项资金不低于30%用于服务业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创业指导、创业测评、跟踪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和企业与园区建设等,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制定。
    三十二、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服务业企业可免费参加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享受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的,免收期限延长至5年。
    三十三、依法成立滨州市服务业发展联合会,加强对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和发展的指导,发挥行业协会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十四、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市服务业发展局是全市服务业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市统计局是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滨州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责任分工,明确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和专(兼)职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本系统全行业基础数据的采集和汇总、审核、报送工作,为国民经济核算和服务业考核工作提供依据。
    三十五、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作为考核县(区)和有关部门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服务业考核奖励办法,加大对各县(区)政府、涉及服务业的部门和服务业载体单位的考核力度,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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